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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ysical AI 監管速度指數 — 哪些市場行動最快,如何制約自動駕駛商業化
監管速度,而非感測器或軟體,是自動駕駛商業化斜坡最大的制約變數——美國各州與全球司法管轄區速度基準。
Physical AI 基準系列第 119 篇 — Physical AI 監管速度指數:美國各州與全球市場在自動駕駛審批上的速度排名,及監管時程如何直接制約商業化斜坡
自動駕駛汽車商業化斜坡中最大的外部變數,既不是技術、感測器,也不是單位經濟效益,而是監管速度。Waymo 可以打造第六代車輛、完善派遣演算法、達到遠超人類駕駛員的安全指標,但若未獲得監管批准,便無法在任何新城市推出商業無人駕駛服務。分析師用來模擬自動駕駛收入增長的城市擴張節奏,本質上就是監管節奏。本文將監管速度作為 Physical AI 基準的一個維度進行分析:哪些司法管轄區行動最快、審批流程要求什麼,以及監管時程如何直接轉化為城市擴張速度。
第一節 — 美國各州自動駕駛監管格局
美國沒有聯邦層面的無人駕駛車輛許可證。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(NHTSA)制定聯邦車輛硬體安全標準,但允許自動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進行商業載客服務的授權,由各州分別負責。這形成了一個監管拼圖——同一家公司運營的同一款車輛,在不同州面臨著截然不同的時程與合規負擔。
| 州別 | 監管框架 | 無人商業服務現狀 | 審批速度 | 自動駕駛友好度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加州(DMV + CPUC) | 最嚴格:商業無人駕駛需 CPUC 與 DMV 雙重審批;廣泛年度報告要求;10 天內披露事故 | Waymo:舊金山、洛杉磯、南灣已獲無人商業批准;Tesla:僅限監督模式(FSD 許可,非無人駕駛) | 慢至中等:CPUC 審議耗時 18 個月以上;有公眾意見徵詢期 | 合規負擔重;市場價值高;綜合:中等有利 |
| 亞利桑那州 | 寬鬆:州長行政命令(2015 年 Ducey 州長)允許 AV 測試,無需特定立法;商業無人許可僅需標準車輛登記 | Waymo 鳳凰城:2018 年起運營(測試);Waymo One 商業服務自 2020 年起 | 快速:以月計,而非以年計;亞利桑那州按設計成為 Waymo 第一個商業市場 | 美國最友好 AV 州;溫暖氣候加輕度監管等同理想啟動市場 |
| 德克薩斯州 | HB 1791(2017 年):全州允許 AV 上路,公共道路測試無需特殊許可;報告要求極少 | Waymo 奧斯汀:商業無人駕駛服務;Tesla 奧斯汀:機器人計程車啟動地 | 快速:德州監管框架專為吸引 AV 投資而設計 | 第二友好;Tesla 特別選擇奧斯汀正是因監管環境 |
| 內華達州 | 早期 AV 先行者(全美首個通過 AV 立法的州,2011 年);DMV 許可所需,但歷史上審批較快 | 測試許可可取得;商業服務有限 | 中等速度 | AV 友好傳統;市場規模小於 CA/TX/AZ |
| 喬治亞州(亞特蘭大) | 較新 AV 框架;亞特蘭大市政府積極爭取 Waymo 入駐 | Waymo 亞特蘭大:已宣布擴張城市;監管流程進行中(估計) | 新興;喬治亞州議會 2023 年通過 AV 授權法 | AV 友好度上升;Waymo 選擇亞特蘭大作為第 5 城市的信號 |
| 紐約州 | 高度限制:紐約市需特殊許可;高密度城市環境產生複雜責任問題;強勢工會反對(計程車/網約車司機工會) | 截至 2026 年中,紐約市尚無商業無人駕駛服務(估計) | 慢速:紐約市尚未批准任何無人商業運營(估計) | 主要美國市場中 AV 友好度最低;監管與政治雙重壁壘 |
| 佛羅里達州 | SB 1500(2019 年):全面 AV 法;無人駕駛測試及有限商業無需特殊許可;邁阿密/奧蘭多為潛在市場 | 有限商業部署;部分測試進行中 | 中等偏快 | 良好框架;增長興趣 |
亞利桑那州與加州的對比揭示了監管結構在早期商業階段的重要性。亞利桑那州行政命令方式——明確設計為向尋找啟動市場的公司發出 AV 友好信號——讓 Waymo 得以在取得加州商業監管基礎設施之前數年,就開始在鳳凰城測試。等到 Waymo 獲得舊金山的 CPUC 自動駕駛旅客服務許可時,鳳凰城已是一個成熟的商業市場,多年的運營學習已嵌入車隊與派遣系統。監管上的先發優勢以複利形式不斷積累。
第二節 — 全球 AV 監管比較
在美國以外,AV 監管框架的範圍從積極的國家授權(阿聯酋 2030 年自動駕駛交通目標)到複雜的多邊協調流程(歐盟 UNECE WP.29 框架)不等。各市場向商業 AV 運營開放的速度,決定了哪些地區成為 AV 運營商的可觸達收入,以及具體時間節點。
| 市場 | 監管機構 | 當前 AV 框架 | Waymo 存在 | Tesla FSD 狀態 | 監管速度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美國 | NHTSA(聯邦)加各州 DMV | 拼圖式:聯邦安全標準,州級逐一許可;無聯邦無人駕駛許可證 | 5 個城市,無人商業運營 | 監督式 FSD;無人駕駛許可逐州待批 | 不一:AZ/TX 快,CA 中等,NY 慢 |
| 中國 |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地方政府 | 國家 AV 測試標準;城市逐一商業許可;北京、上海、深圳、武漢有廣泛無人測試區 | 不存在(美國國家安全顧慮) | 不運營(右駕加監管) | 對國內企業:快;百度/文遠知行 2022-2023 年獲武漢商業許可 |
| 歐盟 | UNECE WP.29 加各國型式批准加 GDPR | R155 網路安全強制(2024 年 7 月);尚無全歐無人商業框架;德國有 Level 4 法(2021 年,有限部署) | 歐盟無商業部署(估計 2026 年中) | 歐盟 FSD 監管批准待定 | 慢:歐盟協調複雜;GDPR 數據限制;R155 CSMS 負擔 |
| 英國 | DVSA 加 DLUHC;2024 年《自動駕駛車輛法》通過 | AV Act 2024 建立自動駕駛車輛法律框架;首批批准預計 2025-2026 年 | 無商業部署(估計) | 英國右駕;FSD 待批 | 中等:AV Act 正面信號;實際批准需時 |
| 日本 | 警察廳加國土交通省 | 2023 年 4 月通過 Level 4 法;有限區域已批准;本田 Legend(Level 3)為首款量產 Level 3 車輛;Waymo 合作討論見報 | 有限存在;報導稱有討論(估計) | 無部署 | 中等:立法進步但實施謹慎 |
| 阿聯酋(杜拜) | 杜拜道路交通局 | RTA 杜拜 2030 計劃:2030 年前 25% 交通實現自動化;快速通道審批 AV 測試與商業 | Waymo 等公司在討論中(估計) | 有限 | 快速:阿聯酋 2030 授命製造緊迫感;市場規模小 |
| 南韓 | 國土交通部 | Level 4 框架制定中;Kakao Mobility 及本土廠商測試中 | 無部署 | 無部署 | 中等;本土廠商優先 |
| 澳大利亞 | 國家交通委員會加各州政府 | NTC AV 改革進行中;尚無統一國家框架 | 無部署 | 無 FSD 部署 | 慢;聯邦制複雜性類似美國 |
中國是最清晰的例子,說明當監管意願與產業政策一致時,國內 AV 部署可以移動多快。百度 Apollo 和文遠知行自 2022-2023 年起在武漢、北京等中國主要城市運營商業無人機器人計程車服務,城市級商業許可在數月而非數年內獲批。中國框架實際上將 AV 部署視為國家技術優先事項,地方政府競相被指定為 AV 試點區。結果是國內部署速度超過亞利桑那州和德克薩斯州——但在一個美國 AV 公司因國家安全和數據主權問題無法進入的市場。
第三節 — 審批流程需要什麼:以加州為詳細案例
加州是美國最複雜的 AV 監管環境,也是監管阻力如何轉化為時程和成本的模板。深入了解加州的流程,揭示了為何新市場進入需要 18 個月以上在結構上不可避免。
| 步驟 | 說明 | 所需時間(估計) | 公司成本(估計) |
|---|---|---|---|
| DMV 自動駕駛車輛測試許可 | 允許在公共道路上有安全員的情況下測試;需要保險(最低 500 萬美元以上)、車輛認證、駕駛員培訓計劃 | 1-3 個月 | 5 萬-20 萬美元(估計,保險加申報) |
| DMV 無人駕駛測試許可 | 允許無安全員測試;需要第一階段安全記錄、詳細安全案例提交 | 第一階段後 3-6 個月 | 20 萬-50 萬美元(估計,安全文件) |
| CPUC 自動駕駛旅客服務(AVPS)許可 | 特別針對商業載客服務必需;適用公用事業監管;需要詳細事故報告計劃、無障礙計劃、地理服務區域定義 | 12-24 個月以上;公眾意見期 | 100 萬-500 萬美元(估計,監管和法律人員) |
| DMV 部署許可 | CPUC AVPS 批准後的最終 DMV 許可 | CPUC 批准後 2-4 個月 | 10 萬-30 萬美元(估計) |
| 加州總時程 | 從申請到第一次商業無人駕駛乘車 | 18-36 個月(估計) | 500 萬-1500 萬美元總計(估計) |
| 亞利桑那州/德克薩斯州等效 | 幾乎無正式流程;行政命令加標準車輛登記 | 2-6 個月(估計) | 50 萬-200 萬美元(估計,保險加法律) |
CPUC 自動駕駛旅客服務許可是加州流程中最主要的瓶頸。由於商業 AV 載客服務在加州公用事業法下被監管為交通網絡公司,CPUC 適用的監管標準包括公眾意見期、殘疾人無障礙要求、事故報告框架和地理服務區域邊界。每個環節都需要時間——僅公眾意見期就可能持續數月。Waymo 最初獲得舊金山商業批准的 CPUC 審議,從申請到最終許可超過 18 個月。
第四節 — 監管速度作為商業化倍增器
監管速度與商業規模之間的關係不是加法,而是乘法。更快的審批流程不僅意味著公司早 12 個月在一個城市啟動,還意味著城市擴張節奏加速、運營學習以更快速度複利積累,收入拐點更早到來。在監管緩慢的環境下,每個城市的啟動在產生第一美元收入之前,都要消耗多年的組織頻寬、法律資源和資本。
| 情境 | 監管速度 | 每年新增城市(估計) | 第 3 年底車隊規模(估計) | 第 3 年底每週乘次(估計)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所有市場達到 AZ/TX 速度 | 每城市 3-6 個月 | 每年 4-6 個城市 | 10,000 輛以上(估計) | 每週 100 萬次以上(估計) |
| 混合美國(當前現實) | 平均每城市 6-18 個月 | 每年 2-3 個城市 | 4,000-6,000 輛(估計) | 每週 40 萬-60 萬次(估計) |
| 重度 CA/NY 監管全球應用 | 每城市 18-36 個月 | 每年 0.5-1 個城市 | 1,500-2,500 輛(估計) | 每週 15 萬-25 萬次(估計) |
| Waymo 當前軌跡(估計) | 每城市約 12-18 個月(估計) | 每年 1-2 個城市 | 3,000-5,000 輛(估計) | 2028 年前每週 35 萬-50 萬次(估計) |
| 核心洞察 | 監管速度,而非技術,是 2026 年 AV 商業化斜坡的約束條件 | — | — | — |
全 AZ/TX 速度情境展示了理論上限:若每個美國城市都有類似亞利桑那州行政命令框架的審批流程,AV 公司每年可以實際啟動 4-6 個新市場,在第一個城市達到商業規模後的三年內達到 10,000 輛以上車輛和每週 100 萬次以上的乘次。這不是技術限制,純粹是監管限制。車輛已存在,軟體已存在,運營手冊已存在,瓶頸是許可證。
第五節 — 監管速度基準:評分矩陣
將州級和全球監管數據整合為可比較的評分框架,揭示了 AV 友好監管環境的清晰層級。以下評分加權:審批時程(40%)、監管成本負擔(25%)、持續合規要求(20%)、AV 框架政治穩定性(15%)。
| 司法管轄區 | 時程評分(40%) | 成本負擔(25%) | 持續合規(20%) | 政治穩定(15%) | 綜合 AV 友好評分(估計)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亞利桑那州 | 9/10 | 9/10 | 9/10 | 8/10 | 8.8/10(估計) |
| 德克薩斯州 | 9/10 | 8/10 | 9/10 | 8/10 | 8.6/10(估計) |
| 阿聯酋(杜拜) | 8/10 | 8/10 | 7/10 | 7/10 | 7.7/10(估計) |
| 佛羅里達州 | 7/10 | 7/10 | 7/10 | 7/10 | 7.0/10(估計) |
| 內華達州 | 7/10 | 7/10 | 7/10 | 7/10 | 7.0/10(估計) |
| 中國(武漢/北京區域) | 8/10 | 7/10 | 5/10 | 5/10 | 6.7/10(估計,僅限國內企業) |
| 日本 | 6/10 | 6/10 | 6/10 | 8/10 | 6.4/10(估計) |
| 喬治亞州 | 6/10 | 7/10 | 7/10 | 6/10 | 6.4/10(估計) |
| 英國 | 5/10 | 6/10 | 5/10 | 7/10 | 5.6/10(估計) |
| 加州 | 4/10 | 4/10 | 4/10 | 6/10 | 4.3/10(估計) |
| 歐盟 | 3/10 | 3/10 | 3/10 | 7/10 | 3.6/10(估計) |
| 紐約州 | 2/10 | 3/10 | 3/10 | 3/10 | 2.6/10(估計) |
| 澳大利亞 | 3/10 | 4/10 | 4/10 | 6/10 | 3.8/10(估計) |
| 南韓 | 4/10 | 5/10 | 5/10 | 6/10 | 4.7/10(估計) |
亞利桑那州和德克薩斯州以顯著優勢占據前兩位,反映其快速時程、低監管成本以及專為吸引 AV 公司而設計的立法框架的組合。加州得分低於中位,不是因為框架充滿敵意,而是因為其複雜性在結構上難以改變。政治穩定性維度解釋了為什麼即使加州綜合評分低,AV 公司仍持續投資:框架負擔沉重,但可以預測。獲得加州監管批准是一項具有持久性的監管資產。
注意: 所有標注「(估計)」的數據均來自公開監管文件、公司公告、分析師報告及截至 2026 年中的行業估計。監管時程和成本估計為方向性指引;實際結果因公司、市場條件和具體監管程序而異。本文不構成投資或法律建議。
來源
- California DMV AV regulations — California DMV ↗
- Texas HB 1791 autonomous vehicle law — Texas Legislature ↗
- UNECE WP.29 AV regulations — UNECE ↗
- UK Automated Vehicles Act 2024 — UK Parliament ↗
- Japan Level 4 AV law — Japan NPA/MLIT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