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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18 views

Tesla FSD 進軍歐洲 — UNECE 型式認可路徑與歐盟無人駕駛時程

UNECE WP.29、ALKS R157 與 GDPR:Tesla 與 Waymo 在歐盟展開商業無人駕駛前必須突破的結構性障礙。

實體 AI 基準系列第40篇 — 歐盟法規路徑

歐洲是全球第二大汽車市場,每年新車銷量約達1,400萬輛。Tesla 已在部分歐盟市場推出 FSD(監督模式),但在歐洲實現無監督無人駕駛的路徑,在結構上與美國截然不同。這條路須經過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(UNECE)第29工作組、用於L3高速公路自動化的ALKS法規,以及各成員國層級的L4試驗計畫,而非透過美國的NHTSA或各州交通主管機關。本文梳理歐盟的法規路徑、關鍵瓶頸,以及這對 Tesla 和 Waymo 全球無人駕駛布局的意義。


第一節 — 歐盟與美國法規框架比較

比較面向美國歐盟
框架各州各自立法(50套不同規則)+ NHTSA FMVSS(聯邦安全標準)UNECE WP.29(日內瓦)— 歐盟全區型式認可;一次通過即解鎖27個市場
L3自動化(監督式高速公路)無聯邦L3標準;各州個案處理ALKS法規(UN R157)— 2021年生效;允許L3高速公路自動行駛,上限60 km/h
L4自動化(無人駕駛)無聯邦框架;商業運營透過各州許可(德州、亞利桑那州、加州)尚無歐盟全區L4型式認可;成員國可依第38條進行試驗
決策主體NHTSA(聯邦)+ 各州交通局UNECE WP.29(國際機構)→ 歐盟委員會採納 → 成員國實施
立法速度緩慢(ANPRM → NPRM → 最終規則 = 2–4年)緩慢至中等(UNECE以共識為基礎;ALKS從提案到通過歷時5年以上)
車輛安全認證NHTSA自我認證(製造商自行聲明合規)型式認可(獨立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車輛;政府核發認證)
資料隱私(自動駕駛)CCPA(加州),無聯邦標準GDPR — 資料收集須嚴格取得同意;使用歐盟駕駛人資料進行AI訓練須符合GDPR

歐盟對製造商的結構性優勢: 車輛型式一旦取得歐盟全區型式認可,即同時在所有27個成員國生效。美國對應的做法是需要平行應對50個州各自的立法程序。

歐盟的結構性挑戰: 型式認可比美國的自我認證更耗時、更嚴格。驗證合規性的是獨立技術服務機構,而非製造商本身。這並非流於形式的蓋章程序。


第二節 — ALKS L3框架(目前已獲允許的範疇)

聯合國法規第157號(ALKS — 自動車道維持系統)於2021年通過,是首個正式生效的國際自動駕駛法規。主要規範參數如下:

參數ALKS R157 規格
自動化等級L3 — 條件式自動化;駕駛人須隨時準備接管控制
速度上限最高60 km/h(37 mph)
適用道路類型僅限高速公路 — 受控制入口之快速道路,無行人或自行車
駕駛人監控必要 — 系統須偵測駕駛人無反應並執行最小風險狀態
緊急停車必要 — 若駕駛人未接管,AV必須安全停車
網路安全同時需符合UN R155(網路安全管理系統)
OTA軟體更新同時需符合UN R156(軟體更新管理系統)
主要採用國家德國、日本、南韓;多數歐盟成員國(透過歐盟法規)

ALKS 能夠實現的功能: 在有監控駕駛人的條件下,於高速公路進行低速巡航自動化。賓士(Mercedes-Benz)於2022年在德國率先取得ALKS型式認可,其 Drive Pilot 系統應用於S-Class車款,速度上限為德國高速公路上的60 km/h。

ALKS 無法涵蓋的功能: 城市駕駛、超過60 km/h的速度、無人駕駛模式,或任何高速公路以外的場景。Tesla FSD 的核心應用情境——完整城市無人駕駛——完全超出了ALKS框架的範疇。

Tesla 的 ALKS 現況(估計,2026年中): Tesla 尚未在歐洲取得 FSD 的ALKS型式認可。60 km/h 的速度上限與僅限高速公路的限制,相對於 FSD 在美國的實際運作,是相當大的功能限制。同時,UN R155 和 R156 對網路安全及OTA管理的要求,也增加了須經獨立審核的合規負擔。


第三節 — 歐洲的L4路徑

對於真正意義上的L4無人駕駛——任何時候都不需要駕駛人——歐洲目前尚無統一的歐盟全區型式認可框架。歐洲的L4路徑分三條平行軌道推進:

軌道一 — UNECE WP.29 FRAV/GRVA 工作組

UNECE 自動/自主及聯網車輛小委員會(GRVA)及其自動駕駛車輛功能需求(FRAV)工作組,正在制定L4性能要求。這些全球標準將最終成為歐盟L4型式認可的基礎。

預計完成時間:2026–2028年(估計)。UNECE立法以共識為基礎,需要歐盟、日本、南韓等多個成員國與司法管轄區達成協議,因此時程屢屢延誤。

軌道二 — 成員國試驗計畫

各歐盟國家可在不等待歐盟全區型式認可的情況下,授權進行L4試驗。這是歐洲近期任何無人駕駛部署的主要路徑:

軌道三 — 歐盟全區L4法規

歐盟委員會正持續追蹤UNECE FRAV的進展,預計一旦框架定案,將把FRAV要求納入歐盟法規。推進順序為:UNECE FRAV框架 → 歐盟委員會採納 → 歐盟法規 → 成員國實施。預計時程:2028–2032年(估計)。


第四節 — Tesla 歐洲無人駕駛時程

里程碑時程(估計)關鍵門檻
FSD 監督模式(部分歐盟市場)2025–2026年 — 進行中資料收集符合GDPR;輔助駕駛功能取得當地型式認可
ALKS型式認可(L3,高速公路,60 km/h)2026–2027年(估計)UN R155/R156 + ALKS R157合規;獨立技術服務機構測試
成員國L4試驗(德國或法國)2027–2028年(估計)與國家主管機關雙邊協商;地理圍欄式運行域
歐盟全區L4型式認可2029–2032年(估計)UNECE FRAV框架定案 + 歐盟採納
歐盟全面商業無人駕駛2030年以後(估計)上述所有里程碑須依序達成

關鍵結構性洞察: Tesla 在歐洲的無人駕駛時程,比其在美國的時程落後3至5年。這主要不是Tesla本身的問題,而是歐盟法規框架的結構性特性。Waymo 面臨同樣的障礙。兩家公司都無法繞過UNECE型式認可程序或GDPR資料限制,這段延遲是既定的結構性事實。


第五節 — GDPR:一種結構性資料稅

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》(GDPR)所創造的限制,在美國沒有等同的對應規範,且專門對 FSD 這類資料密集型AI系統造成額外負擔。

Tesla FSD 在車輛運行時收集攝影機影像。在歐洲,這些影像經常捕捉到可識別的個人——臉孔、車牌——這些資料依GDPR定義均屬個人資料。處理個人資料需要合法的法律依據或明確的同意,而將其用於AI模型訓練更是一項高標準的活動。

GDPR 對 Tesla 歐洲業務的主要影響:

Waymo 的 GDPR 處境: Waymo 在歐洲的布局規模遠小於Tesla(主要為試驗研究,非商業部署)。Waymo 的感測器套件——涵蓋LiDAR、雷達與攝影機——每輛車收集的資料量多於Tesla的純攝影機方案,但整體車隊規模遠為有限。在目前的規模下,GDPR限制對 Waymo 的比例性衝擊相對較小。


第六節 — 這對實體AI競賽的意義

歐盟法規路徑對 Tesla 與 Waymo 實體AI競爭具有三項具體影響:

一、歐洲對兩家公司而言都是後期市場。 在2029–2030年(估計)之前,Tesla 與 Waymo 在歐盟市場都不會有具規模的商業無人駕駛運營。2026–2028年的競爭,幾乎完全是一個美國市場的故事。

二、歐盟市場結構上截然不同。 美國市場允許先行者優勢,因為在聯邦框架解決之前,各州部署可以先行推進。歐盟的集中式型式認可,意味著單一UNECE決定可以一次解鎖27個市場——但前提是必須等待那個決定落地。這壓縮了歐盟的競爭時程:率先通過型式認可的公司,一步即可獲得27個市場的優勢。

三、GDPR 永久性地縮窄了 Tesla 在歐盟的資料優勢。 即使 Tesla 獲得歐盟無人駕駛的完整授權,其歐洲車隊仍將在GDPR限制下運行,相較於美國,每英里的資料貢獻度更低。這意味著 Tesla 全球訓練資料品質,在歐洲始終存在法規性拖累——隨著歐洲車隊規模的成長,這種結構性劣勢將隨時間複利累積。

歐盟法規路徑並非一道過了就消失的障礙。它從根本上重塑了整個歐洲實體AI市場的經濟邏輯與時程——對兩家公司皆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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